高院:勞動者曾拒絕配合繳納社保,則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辭職賠償
勞動者在單位通知繳納社會保險時,自愿向單位出具不予繳納申請,在不存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系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2/02/15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2/02/15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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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5
             金誠同達                 
                2021/10/06
 金誠同達                 
                2021/10/06
             零壹財經                 
                2021/07/19
 零壹財經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