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融資租賃合同性質被否認,不影響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簽訂“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合同,即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只要擔保人明知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承租人為該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支付義務的,則該融資租賃合同在性質上無論是被法院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擔保人都應當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19/11/10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19/11/10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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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0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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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6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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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