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法:其他人員從事房產經紀活動,簽署居間合同是否有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8條二款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14條均非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效力性規定。另,我國對房地產執業資格實行的是評價制,未取得職業資格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非屬違反公序良俗范圍,所簽署的居間合同應屬有效。陳某與某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應屬房地產居間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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