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勞動(dòng)者曾拒絕配合繳納社保,則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辭職賠償
勞動(dòng)者在單位通知繳納社會(huì)保險(xiǎn)時(shí),自愿向單位出具不予繳納申請(qǐng),在不存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的情況下,應(yīng)當(dāng)認(rèn)定為系勞動(dòng)者真實(shí)意思表示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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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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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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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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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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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